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增强监督实效,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强化约束、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财政政策、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审查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制度,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检索费用:元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