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贯彻意见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贯彻意见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3日文书字号:藏政办发(2004)12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2月2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贯彻意见
(藏政办发〔2004〕1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我区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对各地(市)退税基数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从2004年起,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以2003年出口退税指标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本着这一原则,自治区本级对各地(市)退税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各地(市)出口退税基数=各地(市)近三年(2001年至2003年)应退税数÷全区应退税数×2003年中央核定我区退税基数

二、关于超基数部分的负担

对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按照中央与地方75∶25的分担比例,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市)的超基数退税额部分以税款的入库级次划分,入自治区库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超基数的25%部分,入地(市)库的,由地(市)财政承担超基数的25%部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