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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0年10月28日实施,2015年08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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