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0年10月28日实施,2015年08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0年10月2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10月28日修正版)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