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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6年02月06日生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删去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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