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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6年02月06日生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

    十四、删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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