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六十五、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删去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