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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7年03月01日生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二十六、删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的“(六)”修改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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