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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7年03月01日生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二十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暂准”修改为“暂时”。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海关批准”,将“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修改为“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暂准”修改为“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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