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先行回收其投资。”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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