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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7年03月01日生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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