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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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