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七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