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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七、删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于1990年03月12日生效) (1990年03月12日发布,1990年03月12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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