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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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