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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六十五、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删去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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