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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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