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