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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05月01日生效) (2017年12月22日发布,2018年05月01日实施) 三、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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