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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05月01日生效) (2017年12月22日发布,2018年05月01日实施) 五、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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