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 (2017年12月22日发布,2018年05月01日实施,2026年05月15日修订)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起草行政法规,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职责需要共同起草的,应当共同起草,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12月22日发布,2018年05月01日实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起草行政法规,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职责需要共同起草的,应当共同起草,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