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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01月09日生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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