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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