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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