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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三款修改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第四款修改为:“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10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修正版) (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1984年05月31日发布,1984年10月01日实施,199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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