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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第四项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10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1984年05月31日发布,1984年10月01日实施,199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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