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10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1年10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