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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1984年05月31日发布,1984年10月01日实施,199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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