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