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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1984年05月31日发布,1984年10月01日实施,199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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