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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8年09月18日生效) (2018年09月18日发布,2018年09月18日实施)

    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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