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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于1998年12月29日生效) (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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