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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1955年07月30日生效) (1955年07月30日发布,1955年07月30日实施,1984年05月31日修订) 第十五条

    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的军士和兵,应当根据国防部的命令,分期复员,转入预备役或者退役。国家按照他们服现役时间的长短,发给不同数量的生产资助金,并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妥善安置,使他们各得其所。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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