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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1955年07月30日生效) (1955年07月30日发布,1955年07月30日实施,1984年05月31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宣布征集后,每一应征公民都须按照兵役局所规定的日期,在登记的征集区报到。应征公民如果需要改变征集区,应当在征集年度的7月31日以前办妥转移登记手续;7月31日以后,只限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可以改变征集区:

    (一)应征公民因公被调往另一征集区;

    (二)应征公民随同全家迁往另一征集区。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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