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