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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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