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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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