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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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