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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