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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六条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01月17日生效) (1975年01月17日发布,1975年01月17日实施)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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