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根本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01月17日生效) (1975年01月17日发布,1975年01月17日实施)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