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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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