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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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