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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1984年05月31日发布,1984年10月01日实施,199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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