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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修正版) (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1984年05月31日发布,1984年10月01日实施,199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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