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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2021年08月20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版)

    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等院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十条中的“军事院校”修改为“军队院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级中学”修改为“普通高中”;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修正版) (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05月31日修正版) (1984年05月31日发布,1984年10月01日实施,199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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