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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于2011年10月29日生效) (2011年10月29日发布,2011年10月29日实施)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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