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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0年07月08日发布,2010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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