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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0年07月08日发布,2010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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