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0年07月08日发布,2010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的“民政、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