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0年07月08日发布,2010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的“民政、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